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
(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第五 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12月12日通过)
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收缴行为,确保会费合理有效使用,根据《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均有义务按照本法规定向协会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
(一)团体会员标准。团体会员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,每年会费标准为3000元;团体会员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规模在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以上的,每年会费标准为5000元。
(二)个人会员标准。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0元。
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
(一)团体会员于每年年初开始收缴,最迟不得超过4月末(新入会的除外),对无故超期一年经催收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(二)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单位内审机构代为收缴,汇总后于每年的四月末前缴纳。或者由本人在4月末前直接缴纳到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。
(三)特邀会员免交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。会费本着取之于会,用之于会的原则,主要用于协会以下各项活动:
(一)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调查研究;
(二)内部审计学术理论研究及交流活动;
(三)召开会员代表及理事会议;
(四)为会员单位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化提供免费审理复合、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等咨询服务。
(五)提供财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汇编以及咨询解答。
(六)奖励优秀会员和优秀审计成果。
(七) 协会管理活动和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的开支。
第六条会费管理。会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依据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人员,依法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,真实完整反映会费收支状况。
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,应当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,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七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本办法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。
户 名: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
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
账 号:23050186535100000124
协会秘书处电话0451_82327566
联系人:孙慧心
地址:哈尔滨市南岗区浦江路77号
邮编:15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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